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17號
原   告 國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仁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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