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林玉娟 相對人 周茂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所為之96年度促字第44797號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9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點8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點8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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