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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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明牌福報拾捌張、雙贏期刊拾張、中國新聞報捌張、香港早報拾張、百家樂伍張、大家旺伍張、孤尾快報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一、第六行「並扣得福報等六合彩明牌共六十一張」,更正為「並扣得六合彩明牌「福報」拾捌張、雙贏期刊拾張、中國新聞報捌張、香港早報拾張、百家樂伍張、大家旺伍張、孤尾快報伍張」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沈福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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