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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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吳泰崇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玖佰捌拾叁
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