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七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己○○被告乙○○被告丁○○被告戊○○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貳仟柒佰壹拾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己○○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邀其餘被告乙○○、 孟萍 (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由丁○○、戊○○繼承),為連帶保證人簽立綜合房貸契約,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一】九十九萬元,期間二十年,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所定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目前年息為百分之九點九五),上開利率於每屆滿半年之次日按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重新計算。本息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原定利率之一成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加倍計付,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書面異議,視同雙方同意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行換約,其後每年屆時亦同。倘本契約期限屆期未延長時,立約人應立即償還卡便利融資款項。本融資利息應於每月月底前一營業日結算一次,利息按融資當日原告所定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機動計息(目前年息為百分之十點二)。但在融資期間如遇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被告同意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定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並約定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金額照上開利率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月者,加倍計付。目前餘欠本金二萬二千九百四十六元。
(二)惟原告等就所承貸之二筆借款【一】僅繳息至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二】僅繳息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止,以後即未繳納,依綜合房貸契約通用約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其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證據:提出放款明細表二份、安泰銀行簡便行文表一份、綜合房屋貸款契約書及週轉金額度續約審核表影本各一份、戶籍謄本六份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四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四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之出放款明細表二份、安泰銀行簡便行文表一份、綜合房屋貸款契約書及週轉金額度續約審核表影本各一份、戶籍謄本六份與所述相符,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又被告四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從而原告依繼承、借貸、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四人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無影響,爰不一一另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朱美璘~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書記官楊國色~F0~T40┌─────┬────────────────┬────────────────────┐│本金│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玖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89.2.13起至│9.85%│89.3.14起至│0.985%││肆元。│89.12.10止││89.09.14止│││├────────┼───────┼──────────┼─────────┤││89.12.11起至│9.95%│89.9.15起至│1.97%│││清償日止││89.12.10止│││├────────┼───────┼──────────┼─────────┤││││89.9.15起至│1.99%│││││清償日止│││├─────┼────────┼───────┼──────────┼─────────┤││89.3.1起至│10.1%│89.4.02起至│1.01%││貳萬貳仟玖│89.12.10止││89.10.02止│││佰肆拾陸元├────────┼───────┼──────────┼─────────┤││89.12.11起至│10.2%│89.10.03起至│2.02%│││清償日止││89.12.10止│││├────────┼───────┼──────────┼─────────┤││││89.12.11起至│2.04%│││││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