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告丙○○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丁○○、戊○○、乙○○等三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肆仟零玖拾玖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萬捌仟零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零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