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元宏
陳黃好
吳秀珠
洪誼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
。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
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
77條之6亦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陳元宏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62,145
元本息,經原告取得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6號支付命令確
定在案。原告欲對被告陳元宏名下財產強制執行時,始發現
被告陳元宏將其所有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不動產)分別於民國95年1月11日、101年12月5
日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吳秀
珠、洪誼新。而因系爭抵押權存在,恐致原告執行拍賣無實
益,原告因此無法就系爭不動產取償,然系爭第一順位抵押
權清償日期迄今已逾8年;第二順位抵押權清償日期迄今已
逾1年,均未見該等抵押權人積極追償,則系爭抵押權設定
時,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交付金錢等對價,容有疑義,
系爭抵押權存否恐有可議之處,爰依民法第113條、第242條
、第767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間之抵押權登記所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代位被告陳元宏請求被告吳秀珠、洪
誼新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①確認被告陳
元宏與被告吳秀珠就系爭不動產於95年1月11日所為設定擔
保金額10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②被告吳秀珠應將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③確認被告陳元宏與
被告陳黃好、洪誼新就系爭不動產於101年12月5日所為設定
擔保金額285萬元之債權不存在。④被告洪誼新應將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
三、經查:
㈠本件原告聲明係依據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請求,揆諸前開
說明,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㈡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金額合計為385萬元,而系爭不動產
之不動產公告土地現值共計2,929,226元【計算式:(212.5
4(平方公尺)×13,785(元)=2,929,22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憑,則系爭不動產之價額
既已低於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依前開規定,自應以2,929,226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929,226元。
㈢綜合上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929,22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007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29,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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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抵押權標的│登記日期│抵押權│抵押權人│債務人│抵押權│設定權│存續期間│擔保債│清償日│收件年月│
││││設定義│││順位│利範圍││權(新│期│字號│
││││務人││││││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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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太保│95年1月11│陳元宏│吳秀珠│陳元宏│第一順│全部│95年1月9│100萬│95年4│95年上地│
│1│市○○段│日││││位││日至95年│元│月9日│登1字第│
││1317-10地│││││││4月9日│││003200號│
││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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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太保│101年12月│陳元宏│洪誼新│陳元宏、│第二順│全部││285萬│102年│101年上│
│2│市○○段│5日│││陳黃好│位│││元│3月3日│地登字第│
││1317-10地││││││││││085150號│
││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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