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3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林慶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1月
7日調解程序當庭諭知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880元,有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柳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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