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陳宏昆 被告 梁育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法官許峻彬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