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7號
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竟瑋
選任辯護人張智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竟瑋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思源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