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32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代理人 柯柏實 債務人 黃婉柔 即 黃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叁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肆拾肆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柒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陸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