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淵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淵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朱淵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猶再犯本案,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1105號被告朱淵宇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淵宇係址設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0000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晶伯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其無支付貨款之能力,且無履約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2月22日,撥打電話至茂鑫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鑫公司)位於臺北市○○路○段○○○號00樓之營業處所,向茂鑫公司佯稱其承攬幾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幾合公司)標得之99年度南投縣立南投殯儀館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之太陽光電系統材料、模組鋁合金支撐固定架及不銹鋼樓梯等工程,向茂鑫公司訂購總價美金48,762元之225瓦之太陽能模組120片,並於茂鑫公司製作之報價單上簽名,傳真予茂鑫公司,表示貨到時支付30%之貨款,並於貨到後15日內完成驗收,再行支付70%之貨款,以取信茂鑫公司,致茂鑫公司陷於錯誤,於100年3月10日,將上開太陽能模組120片,送至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交予朱淵宇,詎朱淵宇收受上開貨品後,拒不支付貨款,且避不見面,茂鑫公司始知受騙。
二、案經茂鑫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朱淵宇坦承前情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吳佩諭 律師於偵查中指訴、證人 游岳璁 於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茂鑫公司報價單、送貨單、託運單、保管條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檢察官李宗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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