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60號
原   告  陳祥富
訴訟代理人  簡鼎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水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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