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原 告 王巧悅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法扶 律師)被 告 臺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王雅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