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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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
原   告  王巧悅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臺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王雅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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