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366號
原 告 莊耀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沈宏達
被 告 臺南市柳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沈宏達
廖俊一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