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366號
原   告  莊耀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沈宏達
被   告 臺南市柳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沈宏達
       廖俊一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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