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庚○○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清算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如附表資料,漏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遠亮附表:
一、命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二、債權人清冊中己○○、戊○○、丙○○之債權何時、何地、如何發生及證明文件,倘為借貸關係,應提出債權人交付借款之證明。
三、附證據敘明債權人甲○○之債權是否已清償。
四、附證據敘明債權人清冊中遠東銀行、台新銀行之擔保標的為何?擔保標的價值為何?倘行使擔保權後不足受償之債權金額為何?
五、提出債務人所有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六、分別計算有擔保及無擔保之債權總額為何?
七、乙○○○、丁○○○之借款倘以保單為質,則屬有擔保之借款,該保單價值為何?倘行使質權後,不能受償之金額為何?請據實說明該二債權人之債權是否有擔保權?並重新填載債權人清冊。
八、附證據敘明有無投資設立公司為股東或董事、監察人?如有該股權等價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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