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即 被 告 鄭裕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耀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10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