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王祥任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
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
0年度桃簡字第2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27日對上訴人生合法送
達效力,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
、第442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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