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陳碧連
訴訟代理人  黃怡真
被   告  游燦澤
訴訟代理人  游惟婷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
碼北市○○區○○○街71之2號及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北市○○
區○○○街71之3號如附件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0年9月7日(
100)省土技字第3710號(00-0000補充報告書)六、修復方法附件
二、方案一:所示修復項目及費用估算為修復。」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71之
2號及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71之3號如附件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0年9月7日(100)省土技字第3710號(00-
0000補充報告書)六、修復方法附件二、方案一:所示修復項目
及費用估算為修復。」。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一項關於「...『(一)被告應將
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門牌號碼北市○○區○○○街71之3號房屋後
陽台及廚房地坪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即第1頁第4行北市之記載
)...,復於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請求:被
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北市○○區○○○街71之2號及其
所有坐落門牌號碼北市○○區○○○街71之3號如附件臺灣省土
木技師公會100年9月7日(100)省土技字第3710號(00-0000補充
報告書)六、修復方法附件二、方案一:所示修復項目及費用估
算為修復...。」(即第2頁第3行北市之記載)及第二項關於「
(一)伊係坐落門牌號碼北市○○區○○○街71之3號房屋(以下
簡稱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於99年年5月間發現系爭3樓房
屋後陽台平頂有滲水情形,迄今均未見改善,陸續造成系爭3樓
房屋後陽台平頂之混凝土剝落及鼓起、鋼筋外露及鏽蝕等現象,
經原告委請訴外人 陳世杰 至該3樓房屋查看,發現系爭3樓房屋後
陽台漏水係肇因於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門牌號碼北市○○區○○○
街71之4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4樓房屋)後陽台右半部變更為廚
房,未對後陽台地板為任何防水措施所致...。」(即第2頁第9
行、第15行北市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應將原
告所有門牌號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71之3號房屋後
陽台及廚房地坪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即第1頁第4行更正為新北
市之記載)...,復於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
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71
之2號及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71之3號如附
件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0年9月7日(100)省土技字第3710號
(00-0000補充報告書)六、修復方法附件二、方案一:所示修復
項目及費用估算為修復...。」(即第2頁第3行更正為新北市之
記載)及「伊係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71之3號房
屋(以下簡稱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於99年年5月間發現系
爭3樓房屋後陽台平頂有滲水情形,迄今均未見改善,陸續造成
系爭3樓房屋後陽台平頂之混凝土剝落及鼓起、鋼筋外露及鏽蝕
等現象,經原告委請訴外人陳世杰至該3樓房屋查看,發現系爭3
樓房屋後陽台漏水係肇因於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71之4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4樓房屋)後陽台右半
部變更為廚房,未對後陽台地板為任何防水措施所致...。」(
即第2頁第9行、第15行更正為新北市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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