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黃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之記載,應更
正為「平川秀一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
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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