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0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枋子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年5月1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枋子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強力膠貳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7年5月16日2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
三、扣案已使用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及強力膠2條,均為
被移送人所有,業經被移送人供承在卷,並供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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