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茂鐘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