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64號
原   告 順利松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信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凃彩秀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凃彩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9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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