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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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傅敏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7,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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