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壬○○
號未○○庚○○

乙○
號癸○○丑○○甲○○己○○寅○○卯○○丁○○丙○○巳○○子○○
號辛○○辰○○戊○○上列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
陳炳彰 律師被告致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鄉○○村○○路○○○號法定代理人午○○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趙建華 律師複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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