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甲○○因侵占等罪,經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刑2月15日(執行中)│徒刑1年(執行中)││├───────┼───────────┼──────────┼─────────┤│所犯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犯罪日期│95.10.30│93.08.13起93.10.29│││││止││├───────┼───────────┼──────────┼─────────┤│偵查(自訴)機│台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關年度及案號│26235號│4898號││├───┬───┼───────────┼──────────┼─────────┤│最後│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588號│95年度上易字第539號│││事實審││││││├───┼───────────┼──────────┼─────────┤││判決│97.01.09│97.05.22││││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588號│95年度上易字第539號│││││││││├───┼───────────┼──────────┼─────────┤││判決確│97.02.12│97.05.22││││定日期││││├───┴───┼───────────┼──────────┼─────────┤│備註│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3714號(97年度執緝字第│9377號(97年度執緝字││││2176號)│第217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