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處拘役貳拾日│處拘役貳拾日減為││││拘役拾日│├────────┼──────────┼──────────┤│犯罪日期│95年9月18日至95年10│95年8月10日│││月11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高雄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2947號│97年度偵緝字第88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776號│97年度審簡字第2586號││實├──────┼──────────┼──────────┤│審│判決日期│97.06.11│97.06.0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776號│97年度審簡字第25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11│97.08.25│├─┴──────┼──────────┼──────────┤││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0年度執字第3462號│97年度執字13107號│││(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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