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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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9日│96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6年度偵字│台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096號│第20096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1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1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21│97.08.21││├─┼─────────┼──────────┼──────────┼──────────┤│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1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8.21│97.08.21││├─┴─────────┼──────────┼──────────┼──────────┤││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第14999號│第149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