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7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森林法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罪│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440元│├──────┼───────────┼───────────┤│犯罪日期│96.9.1│96.11.29││年月日│││├──────┼───────────┼───────────┤│偵查(自訴)│花蓮地檢96年偵字第4437│臺中地檢96年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號│29313號│├─┬────┼───────────┼───────────┤││法院│花蓮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6年玉交簡字第112號│97年上訴字第16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1.6│97.8.5│├─┼────┼───────────┼───────────┤││法院│花蓮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玉交簡字第112號│97年上訴字第1688號││判│││││決├────┼───────────┼───────────┤││判決確定│96.12.6│97.8.22│││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