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斗簡字第6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1,915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9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就讀中州技術學院時,邀同被
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92年8月21日、93年2月12日
、93年9月15日、94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28,362元(撥款日93年1月15日)、26,252元(撥款日93年
4月26日)、23,651元(撥款日92年12月13日)、23,650元
(撥款日94年5月7日),金額共計101,915元,約定於被告乙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按月攤還本息
,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如不依約還款時,
則按轉列催收款項目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固
定計算,加計後現為年利率百分之4.7,逾期未還款時,除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各該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各該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查被告乙○○已完成上開教育階段之學業,其借款依約定
之還款基準日為97年8月27日,應還款起日為97年9月27日。
惟被告等並未依約償還,迄尚欠本金101,915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等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為證,堪信為真實。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
償前揭借款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如主文
第2項所示之裁判費,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85
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