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3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盧昱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盧昱蓁
法 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