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埔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4月15日投埔警偵字第09800062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4月4日17時27分39秒起至同日18時27分48
秒止。
(二)地點:南投縣○里鎮○○路與中正路口。
(三)行為:明知上開地點並未發生交通事故,竟連續故意以市
話或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及埔里
分局110報案電話,向該管公務員謊報在上開地點發生交
通事故。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回撥電話清單」附卷可參。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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