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