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5884號
原 告 加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陳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