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字
第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
充證據: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債權讓與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權
利移轉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地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潤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應收展期餘額表、小港郵局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存證信函第二六三六號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訪視報告書影本各一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