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2010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李家榮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
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