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八二號
原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理財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玖仟玖佰玖拾柒點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
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各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