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樓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勇 住台南市
被 告 甲○○ 住台南縣
四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新小字第20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4年5月30日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93年7月3
0日起至民國93年9月2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9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彭建山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
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