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49號聲請人 蔡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2│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