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14號原告香港商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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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CentralHongKong法定代理人 朱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陳絲倩 律師被告 張元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83,576元(美金1,368,943.88×匯率29.792≒40,783,5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9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0,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