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又其中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19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藥事法第83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3月22日│96年2月4日│96年3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2542號│1300號│5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3269號│96年度訴字第1245號│96年度訴字第2355號││實├──┼─────────┼─────────┼─────────┤│審│判決│96年5月30日│96年6月29日│96年9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3269號│96年度訴字第1245號│96年度訴字第2355號││判├──┼─────────┼─────────┼─────────┤│決│確定│96年7月2日│96年7月23日│96年9月3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已減刑)│(已減刑)││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告刑││││├────┼─────────┼─────────┼─────────┤│附註││96年度聲減字第61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