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家辛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96號、97年度毒偵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而刑法業已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2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將第38條第2項原規定「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修正為「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40條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為同條2項,另刑法第40條第
1項則修正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同條第2項修正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即新增「專科沒收之物」亦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茲比較新舊法修正之結果,前開條文僅法條文字之修正,且本件聲請人乃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並無主刑,而違禁物依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本即可由法院依聲請逕以裁定沒收,修正前及現行之刑法對於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並無不同,自非法律變更,且違禁物之沒收,具有保安社會性質,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684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偵辦被告紀家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情,業經聲請人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一)甲基安非他命0.9181公克(96年度紀保管字第85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9年9月8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786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二)安非他命淨重1.82公克(95年度紅保管字第14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鑑定結果,有安非他命反應,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附卷可稽;
(三)安非他命4包(總淨重0.6公克,原聲請書繕誤1.6公克)(96年度紅字第244號扣押物品清單),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鑑定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稽,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四、經查:本件扣押毒品均係第二級毒品無訛(詳見附表所示),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報告書在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附表:
┌─┬────┬───────┬────┬─────────┬────────┐│編│物品名稱│數量│查獲時間│檢驗報告、鑑定書或│備註││號││││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文號及所在卷頁││├─┼────┼───────┼────┼─────────┼────────┤│1│第二級毒│總毛重1.87公克│95.08.04│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品甲基安│(含包裝袋),││限公司95年10月30日│中和分局扣押物品│││非他命│分別取樣0.02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目錄表、天主教永││││公克、0.0102公││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和耕莘醫院毒品重││││克鑑析用罄,驗││中心99年9月8日憲直│量登記單各1紙、││││餘總淨重0.9079││刑鑑字第0000000000│扣案物採證照品1││││公克。││號鑑定書各1紙(參│幀、96年度紀保管││││││96年度毒偵緝字第3│字第853號扣押物││││││號偵查卷第13頁、99│品清單1紙(參見││││││年度聲沒字第96號卷│95年度毒偵字第21││││││第5頁)│52號偵查卷第14頁│││││││、第19頁、第20頁│││││││、99年度聲沒字第│││││││96號卷第3頁)│├─┼────┼───────┼────┼─────────┼────────┤│2│第二級毒│總毛重2.08公克│95.05.2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品安非他│(含包裝袋),││安警察大隊查獲涉嫌│保安警察大隊扣押│││命│總淨重1.82公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物品目錄表1紙、││││。││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扣案物採證照片1││││││紙(參見99年度聲沒│幀、95年度紅保管││││││字第96號卷第8頁)│字第0140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參見│││││││99年度毒偵字第14│││││││37號偵查卷第13頁│││││││、第16頁、第45頁│││││││、99年度聲沒字第│││││││96號卷第7頁)│├─┼────┼───────┼────┼─────────┼────────┤│3│第二級毒│總淨重0.6公克│96.01.0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品甲基安│,取樣0.017公││限公司96年1月25日│三重分局扣押物品│││非他命│克鑑析用罄,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目錄表1紙、扣案││││餘總淨重0.5836││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物採證照片1幀、9││││公克。││重分局查獲涉嫌毒品│6年度紅保管字第0││││││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244號扣押物品清││││││步鑑驗報告單各1紙│單、臺北縣政府警││││││(參見96年度毒偵字│察局三重分局96年││││││第432號偵查卷第10│度安保管字第213││││││頁、99年度聲沒字第│號扣押物品清單各││││││96號卷第10頁)│1紙(參見96年度│││││││毒偵字第384號偵│││││││查卷第12頁、第23│││││││頁、99年度聲沒字│││││││第96號卷第9頁、│││││││96年度毒偵字第43│││││││2號偵查卷第9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