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尤澄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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