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2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廖瑞棋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87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7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瑞棋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即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87號之繕本,顯不符合再審之法定程式,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與法有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