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久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久浩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鍾久浩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鍾久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5.29│100.05.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2356號│100年度偵字第1490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922號│100年度易字第25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30│100.08.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922號│100年度易字第25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7.25│100.10.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082號(已發監執行)│12254號(已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