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文冠 被告 翁瑞明 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妨害家庭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鏽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