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筱雯 被告 陳聖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501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書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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