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泓森原名王元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泓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泓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泓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0日│99年6月12日│99年6月1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888號│99年度偵字第19675號│99年度偵字第1967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412號│99年度訴字第769號│99年度訴字第769號││事├──┼───────────┼───────────┼───────────┤│實│判決│99年11月12日│99年12月2日│99年12月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412號│100年度台上訴字第1112│100年度台上訴字第1112│││││號│號││判├──┼───────────┼───────────┼───────────┤│決│確定│99年12月20日│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0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1日│99年6月29日│99年6月2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9675號│99年度偵字第19675號│99年度偵字第1967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769號│99年度訴字第769號│99年度訴字第769號││事├──┼───────────┼───────────┼───────────┤│實│判決│99年12月2日│99年12月2日│99年12月2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訴字第1112│100年度台上訴字第1112│100年度台上訴字第1112││││號│號│號││判├──┼───────────┼───────────┼───────────┤│決│確定│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0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