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夷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