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夷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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