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0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